第一章 总 则
    第一条
    为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,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研究力量的作用,围绕“推动科学发展,建设美好江苏”目标,就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、战略性问题进行超前研究,为省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 第二条
    课题研究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紧密结合江苏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,解放思想,大胆探索,与时俱进,勇于创新。研究成果应有一定的理论水平、并有较强的实践意义,既有前瞻性、又有可操作性,为省政府提供决策思路和工作建议。
    第三条
    在省长、省政府秘书长领导下,省政府决策咨询重点研究课题(以下简称课题)由省政府研究室(以下简称研究室)组织实施。
    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
    第四条 课题立项采取公开招标、定向邀标、合作研究、购买成果等方式进行。
    第五条 公开招标通过“中国江苏”网和《新华日报》等媒体发布。应标者一次只能申报一项课题,且不能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参加其他课题申报。
    第六条 招标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。由研究室和部分省级机关部门负责同志、研究室特约研究员以及其他专家组成3-5人的评审委员会,采取集中评议和匿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
    第七条 招标课题评审程序:研究室对应标者进行申报材料和资格审查,遴选入围名单;评审委员会集中评议,投票决定中标者;中标者与研究室签署研究协议。
    第八条 招标课题评审原则: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单数,名单不对外公布;严格实行专家本人回避制度;有效应标者不足三个的课题,视为流标,不予评审;在同等条件下,研究室特约研究员优先中标。
    第九条 定向邀标、合作研究、购买成果的对象由研究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确定,相关程序和要求参照公开招标办法。
    第三章 过程管理
    第十条
    课题承担人应严格按时序进度组织好研究工作。常规性课题一般在8个月内完成。自协议签定之日起,1个月内提交详细研究提纲(3000-4000字),6个月内提交中间研究成果(1.5-2万字),8个月内提交研究报告(2-3万字)和决策咨询建议(3000-4000字)。应急性课题一般在1至3个月内完成,具体要求双方协商确定。
    第十一条 研究室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中期成果进行评审。评审结论分为三类:通过评审;修改完善后重新评审;不合格,终止研究。
    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,因特殊原因,需要变更承担人或管理单位、申请延期、中止研究等,应由课题承担人提交书面申请,经所在单位和研究室同意后,方可变更和调整。
    第四章 结项与撤项
    第十三条 研究室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最终成果进行结项评审。评审结论分为三类:同意结项;修改完善后再结项;不合格。
    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鉴定不合格的,或有严重政治问题、剽窃他人研究成果、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的研究课题,经研究室主任办公会议审查,对课题予以撤项。
    第五章 经费管理
    第十五条 研究室根据不同课题的难易程度确定资助经费数额。研究协议签定后付40%,中期成果评审通过后付40%,课题结项后付20%。
    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由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管,专款专用,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。
    第十七条 对擅自变更研究内容、研究成果质量低劣、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者,视情况予以暂缓拨款、停止拨款或追回拨款。被撤项的课题,撤销全部资助经费,并追回已拨经费。研究成果得到省领导批示的,给予一定奖励。
    第六章 成果应用
    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,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研究室和课题组所有,研究室有优先使用权。未结项课题不得以立项课题名义公开发表。
    第十九条 研究成果由研究室通过内刊等途径报送省政府领导,并结集出版。